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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申請



品牌推廣資助計劃即日起接受申請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申請



    【澳門日報消息】文化發展基金訊:文化發展基金於八月十六日至十月十四日接受二○二二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申請。

    促表演藝術產業化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目的是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包括戲曲、戲劇、舞蹈、音樂、魔術等舞台表演,到外地尤其“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地區進行公開演出,以提高本澳展演項目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促進澳門表演藝術產業化發展。

    團隊主創逾半澳人

    申請人必須是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商業企業主,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區居民持有,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曾獲批二○二○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企業,須提交該期獲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後,才可申請本期資助。本期計劃支持具有知識產權的完整作品往外地演出,澳門居民須佔創作演出團隊主創人員數目超過一半。申請項目須在澳門以外城市舉行最少三場的公開商演,申請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務收入分成。每場演出不少於六十分鐘,表演場地開售座位數目最少一百個。申請人須提交詳細的演出計劃、宣傳計劃及倘有的企業與展演承接方簽署的意向協議。

    名額十個資助八成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申請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創意水平、項目實現的可能性、推廣策略的合理性、預算的合理性、團隊能力及過往相關經驗作為評審準則。曾獲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演出內容,將會獲得額外加分。

    本期計劃以補貼為資助方式,名額十個,資助期上限為十八個月,資助額度為項目預算支出的百分之八十,上限為八十萬澳門元。資助款項的使用範圍包括:專業服務人員費用(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展演場地租金;佈景、道具及服裝的製作費用;燈光、音響等設備租賃費;推廣及宣傳費用;演、職員交通費用(經濟客位);衍生周邊產品費用;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

    受益人須提交項目總結報告以及核數報告(由受益人承擔開支),倘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預算支出、或演出場次少於預計場次、或門票銷售率低於百分之五十,基金將按機制扣減資助金額。受益人須為項目開設專用帳戶,用作管理資助款項。

    有意申請者可透過基金網頁(www.fdc.gov.mo)下載申請表格,如有疑問,可致電二八五○ · 一○○○或電郵dgaf@fdc.gov.mo查詢。

    為詳細介紹二○二二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的申請事宜,文化發展基金將於本月十九日下午三時舉行線上講解會及解答申請人問題,有興趣人士可於本月十八日下午一時前,致電二八五○ · 一○○○或電郵dgaf@fdc.gov.mo向基金報名,基金將於稍後提供登錄鏈結,供參與人士於當天進入講解會線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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