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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男子拱北殺同鄉案 終院維持原罪改判囚13年9個月



 【特訊】二0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約零時二十分,澳門居民甲與其妻子乙及七名友人在拱北某大排檔夜宵,甲至少飲了三瓶至四瓶啤酒。當日凌晨約一時,甲與乙及六名友人前往拱北某麻將館,乙與三名友人開檯打麻將,甲與另外三名友人在麻將房隔壁的偏廳內聊天。凌晨約三時三十分,被害人丙(同為澳門居民)獨自前來麻將館,一時觀看麻將賭局,一時到偏廳與甲等人聊天。凌晨約三時四十分,戊前來麻將館。凌晨約三時五十分,甲與丙聊天期間,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爭執越演越烈,更由偏廳一直爭吵進麻將房內。戊加入甲與丙的罵戰。之後,甲、丙與戊走到偏廳內開始打鬥。乙與六名友人上前將甲、丙與戊勸止並分開。凌晨約四時零三分,乙致電報警,並著甲先行下樓離去。凌晨約四時零四分,甲離開麻將館,衝到一水果店內拿起剪刀,刺向尾隨乙從麻將館二樓到地下的丙的左胸外側、左手上臂、左手前臂、左手拇指數下,丙隨即倒地並向後爬離,甲用腳大力踢丙,然後再用該剪刀刺向丙的右大腿內外側三下。乙上前拉甲離開。未幾,戊從麻將館下樓,發現丙躺在地上,身旁出現大灘血液,意識模糊,於是報警。凌晨約四時十五分,珠海公安人員及救護車抵達,經檢查確定丙已告死亡。凌晨約四時三十五分,甲入境澳門並致電救護車將其送往仁伯爵綜合醫院醫療傷勢。早上約七時零三分,甲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離開澳門。當晚約八時四十分,甲經外港碼頭再次進入澳門時被警員截獲。有關案件經檢察院提出控訴後移送初級法院。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以直接正犯身份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澳門《刑法典》第與一百二十八條所規定的一項殺人罪,判處十五年實際徒刑,另須向丙的妻子賠償二百一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九點六二澳門元連同相關利息。甲不服有關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甲仍不服,針對有關裁判的刑事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甲指被上訴的裁判在審查事實方面出現明顯的錯誤,不應該認定其具有殺人的故意及意圖,應改判其行為觸犯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一項因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並補充請求對其刑罰作出減輕。合議庭指出,根據甲的作案手法,他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會導致丙死亡。縱使甲辯稱他曾喝酒及在襲擊丙前已經報警,有關情況也不足以排除他所實施的行為的罪過以及其責任,即使甲已報警,也不能代表其已為丙的生命提供了保障,也不代表丙不會因受襲擊而死亡。值得一提的是,合議庭認為甲的行為並不構成初級法院所認定的「直接故意」,而是符合《刑法典》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或然故意」。因此,合議庭認為必須確認被上訴法院的有關定罪。關於量刑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六十五條規定,以及考慮到合議庭認為甲作出行為的故意屬於「或然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或「必然故意」,且甲為初犯,因此可對甲的判刑稍作減輕。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上訴部份勝訴,改判其十三年九個月徒刑。


 參閱終審法院第二十/二0二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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