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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價異常低需解釋



完善採購法,助益推進城市建設。

未來採購資訊科技服務或引入競爭性談判

經財司長戴建業列席會議

李靜儀(右)與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

    《公共採購法》法案新文本建議



    投標價異常低需解釋



    【澳門日報消息】公共採購或工程過往曾因“價低者得”,有項目標價低得不尋常。中標後追加預算,質量或服務又不達標。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續與政府代表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新工作文本。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若投標書價格異常低,評標委員會可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若投標人無法提供客觀合理的解釋,評標委員會可將之淘汰。



    堵漏“價低者得”

    會議於昨日上午十時舉行,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等官員列席,會議持續約兩個小時。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介紹,法案規定有兩種判給準則,一是屬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判給準則,會綜合考量價格、成本、質量、環保特徵、技術支援、保養期等多項因素,並按重要性有不同評分比重。二是最低價準則,主要適用於質量、條件、性能等高度同質化的採購項目,如日常文具等。

    部分委員關注如何避免“價低者得標”,但質量和服務未必符合要求的問題。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按現行法律,若招標方案未規定其他標準,僅以價格或交付完工期作為評標依據,容易價低者得。新法案建議採購非單一準則,如整體最有利投標書的準則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新法案並建議,若投標書價格異常低時,評標委員會應要求投標人提供書面解釋,若投標人無法提供客觀合理的解釋,評標委員會可將其淘汰。

    引入競爭性談判

    法案建議新引入競爭性談判,委員會關注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包括談判人員的資格及談判的適用情況。政府解釋,競爭性談判的應用場景包括資訊科技服務的採購,舉例如公共部門未來可能透過人工智能服務回應居民諮詢。這類服務的採購不僅須要考慮價格,還會因應不同部門考量引入服務的內容、條件要求等,因此須要透過談判具體的條件。

    政府並稱,除上述無法簡單提出的招標項目,又如公開招標但沒有標書提交、或所有標書均不被接納等情況下,可使用“競爭性談判”。但談判的價格和總體評分,不可遜於最初向採購實體提出的方案,以確保公帑善用及整體質素。政府又表示,未來將加強談判人員的培訓。

    網頁列招標公告

    另外,未來公開招標的公告將透過公共採購網頁和採購實體的網頁公佈,以開展招標程序。招標公告須列明九項內容,包括判給實體、採購實體、提交投標書的方式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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