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靜儀(右)、宋碧琪。 法案新文本引入程序一體化定義 採購法擬清晰跨部協作權責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續審《公共採購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與政府代表討論政府提交的新文本,包括新引入開支單一性的規定以禁止規避法律程序的情況,以及新增跨部門採購程序一體化以明確權責等。 增條文禁規避法律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閉門會議約兩個半小時。 李靜儀、宋碧琪會後向傳媒表示,有議員關注過去判標出現規避法律程序的情況,政府代表強調法案引入開支的單一性的規定,禁止為規避該法律關於程序類型規定的適用,而將採購項目及開支分拆。 採購實體作為主管 李靜儀又稱,由於現時政府部分採購、工程、財貨等牽涉到跨部門協作程序,法案新文本引入程序一體化的定義,清晰公共採購涉及跨部門協作的權責,由採購實體作為主管部門對所有程序步驟進行一體化處理。政府代表舉例如當部門委託公建局興建大樓、裝修,公建局作為採購實體負責所有程序,包括訴訟爭議時應對等。法案通過後,將來用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行承攬採購程序或委託公建局負責。 三類別可競爭談判 法案又建議公共採購類別新增競爭性談判,委員會關注應用情況,政府代表稱在三種類別可使用競爭性談判,包括公開招標或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中,沒有任何實體提交投標書、沒有任何投標書獲得接納、所有投標書均被淘汰,又或智能科技服務採購,可透過競爭性談判就所需服務作討論和合同條件磋商等。政府補充,在承投規則最初條件沒有實質修改的情況下可作競爭性談判,即承投規則提及的標的、預先訂定的總金額、判給標準等主要元素沒有實質修改。 法案的原則規定方面,李靜儀引述政府舉例稱,公共採購應遵循透明及公開原則,但基於公共安全、行政效率等重要原因,可透過補充法規訂定相關限制作特別處理,主要包括法律禁止公佈的資料,具法定專營權的公共服務承批實體所公認的屬於專營權範圍的財貨、提供服務,或公共採購估價等於或低於一定金額的項目。 法案對公務人員參加公共採購抵觸某些原則有處理機制,有議員關注非公務人員如供應商參與相關程序不遵守的法律後果,李靜儀引述政府稱視乎具體的情況會有民事或刑事責任,但未必有條件在法案列舉。 法案亦建議,基於公共利益的特別需要,尤其國家安全、公共災難,行政長官可決定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法案規定的情況進行公共採購。委員會關注應用情況,李靜儀引述政府回應稱是基於突發、並非常態的特殊情況下,強調當相關採購程序結束後,原則上會公佈相關採購資訊。 此外,新文本清晰公共部門的適用範圍,並明確法案的規定不會直接適用於橫琴深合區管委會。法案新文本新增條文較多,委員會今日與政府代表繼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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