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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倡四類案須訴前調解



黃顯輝(左)、梁孫旭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

    家事法倡四類案須訴前調解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召開會議,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新工作文本,會議歷時兩個多小時。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四類訴訟或非訴訟事件程序展開前須進行調解,委員會認為訴前調解已具專業性,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又進行第二次調解無必要,但政府冀維持現有制度,委員會希望與政府再討論。

    商審理調解必要性

    法案建議當事人在提起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的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等四類訴訟或非訴訟事件程序前,必須進行家事調解,調解不成功方可向法院提訴。然而,現行《民法典》等法律已有規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須強制調解。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認為訴前調解由社工局社工或民間註冊社工進行,具有專業性,因此在法院程序中再度進行調解並無必要性。立法會顧問團曾向政府顧問團反映相關技術意見,但政府表示立法取向是基於司法機關意見,決定維持現有制度。委員會希望與政府進一步討論。

    法案並建議,僅政府社工或民間註冊社工才有資格擔任家事調解員。黃顯輝引述部分議員指出,澳門的社福機構或其他調解中心一直有舉辦調解員培訓課程,並培養了一批本地專業調解員。此外,由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去年底公佈的粤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中,共有一百四十六名粤、港、澳調解員,其中澳門有四十九人。部分議員關注為何不具備社工資格的調解員會被排除在法案之外。

    根據法案,社工局負責編制及更新家事調解員的名單,並指定家事調解員。政府稱民間社工將通過與政府有合作關係的社區服務中心或社服機構挑選,委員會關注指定民間社工的機制,如何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和透明,以及被指定的民間社工在提供專業調解服務時有無交通費或報酬等問題。

    調解停計除斥期間

    黃顯輝稱,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共有廿四條條文,較最初文本多了一條,新增的條文涉及中止提起訴訟的期間。舉例《民法典》規定,離婚請求權,自夫妻中受害方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可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事實起計三年後失效。換言之,當事人在提出訴訟離婚時有三年除斥期間,若期間超逾,法院將不受理相關案件。委員會關注,在進行訴前調解的情況下,倘若該調解程序的期間計入除斥期間内,會影響當事人的提訴權。因此政府接受委員會意見,如今法案新文本建議,當事人一旦向社工局成功提交調解申請,相關除斥期間將暫停計算,以保障訴訟離婚案的非過錯方的訴訟權益。

    黃顯輝稱,立法會顧問團將把昨日會議的意見向政府反映,期望政府能盡快提交新的工作文本,並安排雙方再次開會。委員會力爭五月內完成法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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