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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三)



《工會法施行細則》

《工會法》

    《工會法》(三)



    第6 / 2024號法律《工會法》及第25 / 2024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將於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早前為大家介紹了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要件,以及登記程序的規定。今天再為大家介紹工會的機關及機關據位人的相關規定。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須設立哪些機關?

    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須至少設立會員大會、合議制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監事會亦可由專為執行該職務的實體代替。需注意的是,除了屬監事會由實體替代的情況外,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均須由至少三名的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擔任機關據位人須具備甚麼要件?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須自接獲勞工事務局的登記通知後,召開首次會員大會會議,並委任機關據位人。獲委任的機關據位人須同時符合以下擔任要件:(1)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2)年滿十八歲;(3)具行為能力;(4)具備僱員身份,但已取得勞工事務局的豁免機關據位人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者除外;(5)具有擔任職務的適當資格,尤其指沒有擔任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又或外國政府的成員或公務人員,以及沒有被確定裁判判處三年或以上的徒刑或因違反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而被確定裁判判處徒刑者(但屬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此外,需注意的是,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須自委任或變更機關據位人起九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如出現機關據位人不具備上述任一項擔任要件的情況,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須自接獲該機關據位人通知其不具備擔任職務資格起十五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以及須自知悉該事實起九十日內選任或指定新的機關據位人。

    機關據位人可否由不具備僱員身份的人士擔任?

    原則上,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機關據位人應具備上述各項的擔任要件,然而,考慮到實務上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可能會委任有利於會務運作但不具備僱員身份的人士擔任機關據位人的職務,為此,《工會法》設置了例外規定,對於機關據位人在任期內不具備僱員身份,且不超過連續一百八十日,又或擬委任的機關據位人不具備僱員身份的情況下,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可向勞工事務局提出豁免該人士具備僱員身份的許可申請。在獲得豁免許可後,工會及工會聯合會可以繼續委任,又或選任或指定該人士擔任機關據位人的職務。然而,倘在獲得許可後一百八十日內,該人士未獲委任為機關據位人,則有關許可失效。

    至於過渡期內(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申請的情況,《工會法》亦設置了相關的例外規定,只要現存僱員社團在提出登記申請時,其現任的機關據位人已符合其他各項的擔任要件,即使不具備僱員身份,在社團獲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後,相關人士仍可繼續擔任機關據位人職務,且不影響其續任及在同一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內擔任不同的機關據位人的職務。

    此外,勞工事務局亦會透過資訊途徑(包括該局網站:www.dsal.gov.mo)對外公佈和更新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名單及相關資訊。

    有關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之後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14至16、47條規定,以及第25/2024號行政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第5、6、9、10條。

    (勞工事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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