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單位租給來澳旅遊的親友屬非法提供住宿嗎? 小明的堂哥是内地居民,他一家人打算來澳門旅遊一周,由於小明正好有一單位空置,所以打算以低於酒店的價格租給堂哥一家居住。小明的行為屬於非法提供住宿嗎? 答案是屬於的。 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第二條規定,未獲給予逗留特別許可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如其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時獲許可逗留的期限不多於九十日,僅可接受由合法經營的酒店業場所提供的住宿。未持有酒店業場所准照者,在非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獨立單位內向上款所指人士提供住宿,為非法提供住宿。 不過,上述法律亦規定了不視爲非法提供住宿的例外情況,包括:(一)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以及高等院校基於宗教、慈善、體育、文化或學術活動而提供住宿;(二)提供住宿者在住宿者入住前已與其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悉,且因該等關係而無償提供住宿。 對於小明的例子,由於小明是以有償方式將空置單位給堂哥居住,小明的行為已屬於非法提供住宿,根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旅遊局可向小明科處二十萬至八十萬澳門元罰款。 註:本文主要參閱《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第二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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