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靜儀(右)、宋碧琪向傳媒總結。 公共採購類型將較現行制度新增競爭性談判(資料圖片) 採購法擬增競爭性談判 議員關注具體操作及確保公平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新文本。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公共採購”類型將較現行制度新增競爭性談判,委員會關注具體操作及如何確保公平性。 繼前日開會後,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閉門審議政府新文本餘下約百條條文,會議歷時約兩個半小時。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公共採購類型除現行的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諮詢標、直接磋商外,未來將新增競爭性談判。 主要適用三種情況 競爭性談判主要適用三種情況:一是招標結束後,所有投標書均不可接受,且承投規則的最初條件未被實質修改;二是工程、財貨或服務因複雜性或性質,無法根據招標規則釐定合同規格;三是工程、財貨或服務的性質不容許預先訂定總價額。 諮詢標至少五實體 諮詢標方面,法案建議採購實體須至少向五間實體諮詢(現行法律為至少三間),且邀請對象需通過隨機方式選定。委員會關注隨機抽選方式是否能真正實現公平參與。新文本進一步清晰規範五種採購類型的程序步驟,包括公開招標的程序、公告資料、判給準則等。判給將依據投標書分數的高低順序進行。 限制競爭罰款過輕 此外,法案建議,基於限制競爭行為提交的投標書將不予接納或在公共採購程序中被淘汰。若候選人或投標人作出限制競爭行為,將被科處兩萬至十萬元的罰款。李靜儀解釋,以破壞、妨礙、假意或限制競爭為目的或效果而作出影響投標的行為,視為限制競爭行為,如合謀影響投標等。有委員關注,限制競爭行為屬嚴重影響公共採購的公平性,現行建議的罰款金額會否過輕,希望聽取政府解釋。李靜儀稱,委員會已完成新文本的初步審議,下一階段將邀請政府部門列席,共同討論法案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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