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代步 日前一段新聞惹起坊間的討論:除特別許可外,機動與非機動滑板車禁止在公共道路或行人道行走,否則罰款六百元。由於行人道也被禁行,意味着公園和休憩區亦不能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滑板車幾無可用之地矣。 電動或非電動滑板是新興的代步工具,當然作為玩樂者也不少,但不能否定其代步功能,如同電動平衡車、兩輪代步車一樣。本地禁用電動滑板車可以理解,始終是有速度的交通工具,不同牌子和款式裝配的馬達不同,當局在不知馬力和操控系統等情況,禁止電動滑板在馬路和行人道行駛,還是有理據的。但非電動滑板也禁行,似乎屬“一刀切”。 很簡單,非電動滑板若視為新潮代步工具的話,地位與傳統代步工具單車相同。在本澳道路踩單車是合法的,且不用考牌,為何非電動滑板受到不公平對待?難道是“新潮”與“傳統”的不同?若果說用滑板者多數是玩樂,在行人道橫衝直撞有危險;那踩單車者也有玩樂者,不是嗎? 問題在本澳交通法規滯後,對新興代步工具規範模稜兩可甚至缺位。鄰近地區已考慮讓電動或非電動滑板車在單車徑等地方合法使用,當然電動的會設定速度限制,以保障安全。 斯 雨 |
請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