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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之密封遺囑





    一問一答之密封遺囑



    問:甲想訂立一份遺囑,於是按照自己的意思撰寫了一份,同時找來朋友乙和丙作見證,甲在簽名後交由乙保管。這份遺囑在法律上有效嗎?

    答:甲所訂立的遺囑並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二○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的遺囑屬於“密封遺囑”。如果要使這份遺囑產生法律效力,必須由公共公證員按照公證法的規定核准。沒有經公共公證員核准的“密封遺囑”屬無效。

    問:假如遺囑不是甲親自書寫,而是請朋友協助書寫,再交由甲簽名。這樣也可以拿去給公共公證員核准嗎?

    答:可以。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二○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除了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的遺囑外,由他人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例如律師應遺囑人的要求,協助遺囑人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又或由他人應遺囑人要求而書寫並簽名的遺囑,都屬於密封遺囑,可以由公共公證員依法核准。原則上,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然而,如果遺囑人不會或不能簽名時,則可以不在遺囑上簽名。在此情況下,有關遺囑人不簽名的事實和理由均須在核准書內載明。

    問:甲可否找私人公證員核准“密封遺囑”?

    答:不可以。根據《公證法典》第七條的規定,私人公證員不具權限作出密封遺囑之核准書、存放書與啟封書。居民須親臨公證署(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或海島公證署)辦理有關手續。

    問:經公共公證員核准的密封遺囑,是否必須存放在公證署?

    答:不是的。根據《民法典》第二○四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密封遺囑經公共公證員核准後,遺囑人可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保管密封遺囑,又或者選擇將密封遺囑遞交予公共公證員,並繕立密封遺囑存放書,以便將有關遺囑存放於公證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二○四○及二○四三條;《公證法典》第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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