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法互相博彩、線上博彩的規定 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於十月廿九日開始生效,該法對不法賭博及相關不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有關不法互相博彩、線上博彩的規定。 根據《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5條規定,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互相博彩或負責主持該互相博彩的人,包括利用獲批准經營的互相博彩的博彩結果而接受投注的經營者,不論是否屬經常性,均可構成“不法經營互相博彩罪”,犯罪行為人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此外,即使不屬經營或負責主持,但以任何形式協助或參與經營上述活動的人,亦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法第6條規定,在上指的不法互相博彩活動中作出投注的人,亦會觸犯“不法投注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十日罰金。而第7條規定,未依法獲批准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推廣或組織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的人,不論是否屬經常性,均會觸犯“不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罪”,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即使過失犯罪亦須受到處罰。 至於何謂“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根據該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透過電子、資訊、遠距離資訊傳送或互動載體,又或以任何其他方法,使用任何可產生、儲存或傳送文件、數據或資訊的系統、裝置或設備遠距離進行的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且不論所涉及的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特區,均屬於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5條至第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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