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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就職須宣誓效忠特區政府



不論是領導及主管,抑或公務人員,未來均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

    行政會公佈公務員兩通則草案



    公僕就職須宣誓效忠特區政府



    【澳門日報消息】今年施政報告提出的立法計劃最後兩個法案出爐,分別是《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以及《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兩部法案均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法》,完善就職宣誓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其他公務人員就職時,亦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將被撤銷相關任用。



    領導主管宣讀誓詞

    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公佈多項法律草案及行政法規草案,其中,《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方面,建議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拒絕宣誓即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法案建議在新法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

    拒絕宣誓撤職處分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方面,建議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此外,法案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的內容。如果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同時,建議修改《司法官通則》,讓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定期間內須以上述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科處撤職處分。

    不論是領導及主管人員,抑或公務人員,在法案通過後九十日內需按新誓詞重新宣誓。就違反誓詞的情況,其行為不僅限於工作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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