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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主管通則完善監督問責制



張永春、吳惠嫻。

    任職先代任後委任    可終止不稱職官委任



    領導主管通則完善監督問責制



    【澳門日報消息】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行政公職局長吳惠嫻昨日介紹《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內容。

    下級選拔領導人員

    在委任領導及主管方面,為了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代任最長一年。此外,為了促進人員流動,法案建議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

    另一方面,為了落實構建管治梯隊的原則,在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合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正式任命官員前行政公職局需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明確規定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官員時,需審視有關人員的表現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條件。

    在加強管理及問責方面,法案建議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例如當有關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或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運作造成影響或損害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時,監督實體可終止定期委任。

    勸誡機制取代譴責

    此外,由於法案已完善終止定期委任的規定,監督實體已可終止不稱職官員的定期委任,現行法律關於譴責的規定已失去原有效用,所以法案建議設立勸誡機制取代譴責,明確規定當領導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屬部門,或者在執行政策時有不足之處,監督實體可向有關官員作出勸誡,相關勸誡會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核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

    法案建議確立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人員的義務,當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時,原則上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交由監督實體作出決定。

    不覆廉署審計違紀

    法案亦針對領導及主管職務的特殊性而規定專有的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例如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透過是次修法,特區政府希望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增加問責手段,使監督實體可以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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