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公共部門核實文件 為簡政便民,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18/2024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其中有關賦權公共部門核實文件的簽名及製作影印本以取代正本的規定已於今年十月廿九日生效,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賦權公共部門自行核實簽名、資格及權力 公共部門在接收或代收紙本表格、申請書及聲明書時,可直接核實文件上簽名人的簽名、資格及權力,費用全免,讓居民無須另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認筆跡”的手續。此外,對不適宜立即接收文件的情況,公共部門仍可協助居民核實簽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律要求須“對照認定”簽名,居民應向相關公共部門出示簽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果法律要求須“當場認定”簽名,則居民須持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場。此外,如果簽名人為法人的代表,其需要出示或提供證明相關資格及權力的文件(但公共部門可透過聯網方式取得有關文件除外)。 賦權公共部門自行製作影印本以取代正本 公共部門可對應存檔的文件製作“影印本”,費用全免,而且影印後,居民可取回正本,無須另行前往公證機關辦理“認證繕本”的手續。 此外,對不適宜立即接收文件的情況,公共部門仍可協助居民製作“影印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經第一八/二○二四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第八條修改的第六二/九九/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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