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的主要內容 隨着“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上面臨更多挑戰,為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以及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流程,立法會通過第20/2023號法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並已於二○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今天本欄將為大家介紹該法律的重點內容。 一、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委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 新增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條件,並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成員。此外,規定上述人士在參選時須就擁護和效忠的事宜作真誠聲明,並就相關事宜簽署並提交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不得參選。 二、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 將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並在法律中列舉判斷標準,以及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對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事宜進行審查,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管委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為有效發揮資格審查機制的作用,規定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 此外,將管委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選委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三、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為維護選舉秩序及公平性,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以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將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訂明法人及其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 此外,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以及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並將行政公職局部分職權交由管委會行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0/2023號法律《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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