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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債務不超五萬豁免登報



三常會昨早續討論“稅務法典”

    三常會昨續審“稅務法典”



    稅項債務不超五萬豁免登報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財政局長容光亮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新文本建議若稅務執行程序的債務不超過五萬元,稅務執行部門可豁免在報紙刊登公告的要求,但當局強調會在財政局網頁或稅務執行部門的網頁公佈相關信息。

    阻撓查封構成違令

    三常會昨上午十時開會,與政府代表主要討論法案的第一百八十條至三百一十條。法案文本建議,公共部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有義務作出稅務執行廳長為執行本法典規定的程序所要求的行為或措施。任何法人或法律上等同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領導人、經理或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以個人名義登記為場所所有人的納稅人,必須讓稅務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及逗留其執行工作的地方,並提供稅務執行程序範圍內所要求的一切能識別可查封財產的資訊或資料。倘不遵守上款規定,可構成普通違令罪。

    黃顯輝引述委員會提出,普通違令罪屬於較嚴重的刑事違法行為,認為相關合作義務應以稅務執行部門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出查封決定為前提,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進入場所查明被識別的查封財產,且遭到相關人員阻撓,才構成普通違令罪。政府稱會研究相關建議。

    可在相關網頁公示

    會上並討論稅項債務執行程序的法定負擔問題,政府代表回應稱,當中包括延遲利息、欠繳稅款的百分之三罰金、由行政長官制定的收費表所規定的費用、以及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其他費用,如登報和掛號信費用;至於非屬稅項債務的執行程序,例如欠政府資助借貸和行政違法程序罰款,法定負擔則不包括欠繳稅款的百分之三罰金。

    關於變賣查封財物的公佈及展示財產的義務方面,黃顯輝指出,委員會關注公眾對變賣查封財產的知情權問題。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後,新文本建議變賣須透過張貼告示和刊登公告的方式作出公佈,同時稅務執行程序涉及的債務若不超過五萬元,稅務執行當局可豁免在報紙刊登公告。即未來可在稅務執行部門張貼告示,並在財政局或稅務執行部門的網頁公佈告示。

    黃顯輝並引述政府解釋,每一年有超過一萬宗稅務執行程序公告,其中大部分案件的金額低於五萬元,刊登報紙需連續兩天刊登中葡文版,費用較高,且全部由被執行人承擔,因此實事求是建議免除相關的報紙公告。

    財局改組或會同步

    在回應傳媒關於財政局改組問題時,黃顯輝稱,財政局將進行改組,具體時間未知。他預計為配合稅務法典實施,當法典生效時,財政局改組可能會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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