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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故意拒絕宣誓如何處理 一常會表示關注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民航活動法》法案。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法案訂明誓詞不一、改動誓詞的聲明書和「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等情況視為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委員會關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對非故意拒絕宣誓的不同情況如何處理,例如對因病無法出席宣誓,有否其他程序處理。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法案建議民航局局長可指定行使監察職務人員,享有公共當局權力,若不遵守有關指令會構成違令罪,他引述政府解釋行使監察職務人士必定是民航局人員,局長指派人員亦需具備經驗、資歷、專業等。另外,政府提出擴展法案適用範圍至無人機運作,並新增若申請牌照公司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曾違反國安法被判罪,資格審查不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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